转发关于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明确我市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海绵城市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6

近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有关事项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以下简称“新国标”)于 2019年8月开始施行,“新国标”与《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7,以下简称“省标”)在绿色建筑的等级和评价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鉴于“省标”并未废止,且正在进行修编,在新的“省标”出台之前,我市绿色建筑等级暂按以下标准执行:(1)要求达到基本级的绿色建筑项目,可以按照新国标基本级标准设计和建设,也可以按照省标一星B级标准设计和建设;(2)要求达到一星级的绿色建筑项目,可以按照新国标的一星级标准设计和建设,也可以按照省标一星A级标准设计和建设;(3)要求达到二星级的绿色建筑项目,可以按照新国标二星级标准设计和建设,也可以按照省标二星B级或二星A级标准设计和建设。新“省标”出台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二、对《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六条部分内容进一步细化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通知》关于《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的精神,结合近期一些单位(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部分规模太小的新建公共建筑不适宜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诉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绿色建筑建设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六条中关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内容细化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中型(含)以上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确实无法达标的绿色建筑项目,采取专家论证方式确定其建设标准和要求

因新的标准、规范出台实施等客观原因,导致绿色建筑项目无法达到要求的等级标准时,由建设单位向管辖项目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该项目的绿建标准和要求。

四、工业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一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中配套建设的新建民用建筑(除低层农民民用住宅外)均应执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设计和建设。

五、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项目设计阶段的管理

(一)对清远市中心城区、英德市及连州市的新建项目,审图机构应严格按照《清远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及其图集等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书中加具“该项目符合(或“不符合”)《清远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及图集等海绵城市相关文件要求”的意见,对于未按海绵城市要求设计的项目不得核发审查合格书。

(二)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在施工图设计和审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中8.1.4条的要求。

特此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1日